2012/3/6 11:16:18 作者:sc001 來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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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歷史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315標志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征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節日運動
消費者運動,指的是在近、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爭取社會公正,維護自身權益,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斗爭的一種有組織的社會運動。起初,在歐美一些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一些企業無視消費者利益,生產和推銷劣質產品,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如美國就曾出現過在食品、藥品中加入許多有害物質,損害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當時,芝加哥的肉類食品加工業的衛生狀況也非常令人擔憂。正是因為如此,有人提出對食品、藥品進行檢驗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消費者逐漸形成共同意識,要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認識到憑個別消費者的力量無法對抗有組織的企業者,必須團結才能產生力量。于是,消費者運動便應運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世界性的消費者運動引起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并反映他們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敦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節日宗旨
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節日組織
組織介紹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
主要宗旨
在世界范圍內協助并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信息、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信息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系,以起到能在國際范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通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關于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切實際 的援助和鼓勵。
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于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咨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咨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 聯系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
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持并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簽、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 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準則內容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核可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條,文中不僅指出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而且對各國政府和企業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提出了詳盡而嚴格的要求。在前兩部份中,用了6條的篇幅,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 其中,著重闡明制定這套準則的目的,是要保證消費者的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于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第三部分共36條,是該準則的主體部分。
主要圍繞消費者需要保護的具體方面,對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主體─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應采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對消費者來說是最重要的一項權益。該準則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采取適當政策,確保制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費者說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并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在產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和必要時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制造商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就應適當賠償消費者。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該準則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通過有計劃督促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商品和服務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這類程序必須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國政府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并設立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志愿機構,其中包括咨詢服務和非正式控訴程度,提出應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現有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序的資料。
中國發展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企業與消費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中國具有做好維護消費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礎、經濟基礎與社會基礎。盡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消極因素,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但是,政府、企業及消費者正在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決這些問題。積極推動建立消費者組織,這是措施之一。
據統計,截止1992年底,中國已建立縣以上 消費者組織2400多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以及學校、機關、集貿市場、大中型工商企業中,建立各種類型的分會、聯絡站、監督站總計達3萬多個。各級消費者組織共受理消費 者投訴135萬件,其中90%的問題都得到了合理解決,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66億元。由于中國消費者組織受到群眾擁護以及黨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質,所以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問題的解決也比較順利。中國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的另一個突出之點,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工作進展也較快。
中國的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個計劃單列市制定頒布了地方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專門法規。全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專門法規也將很快出臺。與此同時,許多工商企業也積極開展自我監督,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 從中國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發展實踐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幾年內,中國完成了資本主義國家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實證明和將要繼續證明,中國的消費者運動具有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和特色。 綜上所述,消費者運動經歷了一個從自發的群眾性活動到有組織的群眾性活動;從政府的行政干預到用法律保護消費者利益;從生產者、經營者對保護消費者的放任狀態到積極參與的歷史過程。全球一個總的趨勢是,世界各國政府越來越關注國民生活,把保護消費者利益列為社會及經濟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說,消費者運動的前景無疑將是無限光明的。
隨著近年來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以及媒體對于行業潛規則、霸王條款等問題的重點曝光,導致很多企業對于3.15消費者權益日感到惴惴不安。3.15前夕,不僅公關活動異常頻繁,更有一些企業主動討好消費者。
其中,各大團購網站爭相推出消費保障措施,團購到的優惠券過了有效期,現在也能夠退還費用。淘寶網上頗有名氣的麥包包還主動拿出100萬元保證金,作為自己的信譽承諾。
凡客誠品旗下網站V+近日宣布,將在全國超過260個城市推出免費上門一次性退換貨服務,客戶通過撥打客服電話就能輕松實現一次退換貨,可當場退還現金。
另外,隨著家樂福、沃爾瑪等賣場的價格欺詐被曝光,一些家電賣場也在3.15之前實行“明碼實價”的銷售模式,拒絕砍價。以此表示自己的價格最低,沒有水分。
有些企業因為3.15的到來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業主動出擊“化危為機”,舉行各種讓利促銷之類的活動。3.15,我們在維權的同時,同樣也要擦亮眼睛,對企業們的“3.15秀”冷靜處之。
2011年已是第29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了。
中國消費者協會
1.基本介紹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標志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它是中消協推出的一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干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志”,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志”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志”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此標志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愿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于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于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于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2.主要職責
內容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于影響到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在中國,消費者保護的內容主要是:了解權、選擇權、安全權、索賠權、監督權、批評與建議權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據消費者消費過程的特點及需要提出來的,也是各國從事消費者保護的思想和實踐的經驗總結。
形式
⑴國家監督。通過在設立必要的機構、實施對消費者保護。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內設消費者保護司,該機構起著充當消費者辯護人的作用,并在消費者保護、貿易管制和幫助消費者起訴方面向公眾提供信息。其次,通過健全立法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包括在解決糾紛的方法上和訴訟程序上消費者提供方便。
⑵行業監督。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雖然其本質在于維護本行業業主的利益,但其客觀上也能起到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作用。
⑶社會監督。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實現的。西文各國這種組織很普遍,它在一些國家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職業性的組織了。
任務
①受理消費者的申訴
②給消費者提供咨詢
③對不法商人有起訴權
④ 通過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
⑤支持和代理消費者進行索賠和談判
⑥為政府提供建議
⑦通過自己的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和檢驗
⑧開展消費者教育活動。
這種通過消費者組織所實施的監督,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影響很大,其活動越來越系統化、正規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國政府的支持,對不法生產者、經銷者有很大的威懾力量。
國際監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擴大,消費者利益受損害的問題已經越出國界,成為一種國際現象。這就需要各國政府、各國保護消費者組織的配合與合作,采取聯合行動抵制有損消費者利益的不法 經營活動,如國際反冒牌貨聯盟等的活動。國際監督還不很有力,但通過加強國際監督,實施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消費者權益定義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安全權
知情權
自主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
依法求償權
獲得教育權
結社權
人格尊嚴與民族風俗習慣獲得尊重權
監督權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于歐洲,興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二戰后,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并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總部設在海牙,后遷至英國的倫敦。經過發展,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并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