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6 15:50:38 作者:網風 來源:1
“充分披露是我們的一個主要思路。”9月2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關于創業板發行監管工作溝通會上對記者表示。
而這種思路貫穿到整個創業板發行審核的理念中,從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把控,再到對于“突擊入股”等合規性問題關注上。
信息披露為綱
在證監會此前公布的2010年創業板首發未通過企業情況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對記者指出,“持續盈利能力最受關注且是問題‘高發區’。”
在2010年的創業板擬上市企業中,有17家企業因持續盈利能力被否,占未通過企業數量的68%。2009年因此類問題未通過的企業數量占比為53.33%,缺乏持續盈利能力一直是頭號“殺手”。不過,對于持續盈利能力所涉及的“成長性”如何考察,有無定量標準,一直是眾多上市企業與相關中介機構探尋的問題。
“首先是看該公司所處行業、細分市場的容量,以及該企業在該行業及細分市場所處的地位,兩者綜合來判斷其成長性。其次則是根據其相應的財務指標來判斷其成長性,因為從發行審核的要求來說,財務指標是判斷其成長性的重要標準。”一位第三屆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對記者指出。
事實上,這種標準也在投資界得到了認同,華商基金量化投資總監梁永強對記者指出,判斷新興產業及創業板公司的投資價值的幾個標準:首先是行業空間是否足夠大,大的行業才能產生偉大的公司。二是企業在行業有良好的布局,以及企業管理層對于行業的認識深刻。
而這正契合了發審委委員提出的行業及細分市場所處地位的標準。
此外,梁還提出新興產業及創業板公司的“安全邊際”:“我覺得更多的是應該用市值來衡量,因為PE反映的是短期的東西,市值則綜合反映了其風險所在。”
“涉及到創業板企業特定的自身發展相關的所從事的行業與產業,所特定相關的風險,我們會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與審核的情況,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要求其做相應的風險提示和重大事項提示。” 上述發審委委員指出。
兩套標準同樣歡迎
創業板的對于發行人的凈利潤和營業收入絕對額有兩套標準,分別是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絕大部分企業是以第一套標準來申報上市,鮮少出現第二套標準申報的情況,這使得部分市場人士反映“創業板企業業績水平遠遠高于其最低門檻”。
對此,上述部門負責人強調: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只要他符合任何一套指標,我們都是受理的,如果符合相關條件,我們也是允許其發行上市的,只是按照第二套指標申報的企業目前較少而已。”
“對于一些已經符合條件,但是相對目前已申報企業來說盈利水平并不是太高的企業,都是我們支持與歡迎的。”上述負責人指出。
“終極追溯”突擊入股
在引人關注的“突擊入股”等合規性審核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未來將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而這也貫穿了“加強信息披露”的主線。
上述部門負責人指出,一是加大“突擊入股”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二是強化中介機構對 “突擊入股”行為的核查責任;三是延長“突擊入股”股份鎖定期。對于發行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增資或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要求受讓人承諾自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完畢之日或上市之日起鎖定3年。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加大“突擊入股”的信息披露一環,引入了“終極追溯”股東身份的概念。
監管層指出,受理前一年入股的,發行人需披露自然人股東最近5年的履歷,披露法人股東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信息。受理前六個月入股的,則要專項說明增資或轉讓原因,定價以及資金來源、新股東背景,是否存在代持等利益輸送行為。
“法人股東的背后是否有其他人,發行人需要說明,而中介機構也需要進行核查。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發行條件的。”上述負責人指出。
這背后指向的是更深層次的監管。
“我們目前能夠關注到的,能讓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披露的信息都要充分披露出來,這樣可以讓各方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上述部門負責人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創業板的IPO申報說明書中,針對法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披露細節明顯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