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19 10:40:08 作者:無名 來源:1
第一條 為加速國外先進技術和資金的引進,促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鼓勵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以下簡稱引薦人)引薦下列外商投資項目,并給予獎勵:
(一)生產性企業項目;
(二)技術轉讓項目;
(三)土地成片開發項目;
(四)公共福利事業捐贈項目;
(五)國家允許的資金融通項目;
(六)國家允許的其他引進外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薦,是指引薦人在項目投資各方之間、在項目投資各方與管委會之間發揮中介作用,通過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在開發區辦成的行為。
引薦人的責任是向項目投資各方和管委會審批部門如實介紹彼此情況,協助項目投資各方與管委會有關部門建立直接的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明顯的作用。
第四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
(一)管委會、各總公司及直屬公司審批部門和招商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本身是該項目投資一方的單位或決策人。
第五條 引薦人的資格,須由項目投資各方書面認可,并經管委會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合格方為有效。
第六條 引薦人的獎金待投資者依約入資,并經驗資合格后,由引薦人向管委會項目審批部門申請。管委會項目審批部門應自引薦人提出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決定批準與否,開發區財稅局憑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撥款,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向引薦人發放。
第七條 引薦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引薦的外商投資項目,經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認定,按外商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 匯率按入資當日國家牌價計算)的2‰一次性獎勵給引薦者;
(二)引薦國內生產性項目的,經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認定,可按該項目實際投入的區外資金額的2‰一次性獎勵給引薦者。
(三)引薦的項目辦成后,經廣州市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屬于對廣州市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或技術改造有重大作用的,可在原有的獎金基礎上另加10%。
第八條 引薦人對管委會審批部門有關引薦項目獎勵的決定不服的,可向管委會申請復議。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管委會。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委會公布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引進外資項目獎勵辦法》即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