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7 8:23:27 作者:網風 來源:1
9月5日,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以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在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中有明顯的違規操作,后果特別嚴重為由,向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檢察院遞交舉報信,同時,向國家海洋局發出了一封公開信,建議海洋局要求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調查程序。
不過,目前上述有關機關和部門還沒有就此事做出回應和反饋。
舉報者:啟動刑事調查合理
國家海洋局已認定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屬責任事故:由于作業者回注增壓作業不正確,注采比失調,破壞了地層和斷層的穩定性,形成竄流通道,因此發生海底溢油。
康菲石油昨日(6日)公告稱,當天早晨的溢油是由于蓬勃號浮式生產儲油船(FPSO)提前打開泄壓閥,導致約含2升油氣混合物的污水溢入海中??捣埔呀涥P閉了泄壓閥,制止了污水排放,所造成的小片油膜已全部回收。
賈方義認為,他的舉報是有依據的,康菲從違規操作到惡意隱瞞和欺騙,以對中國海洋石油資源掠奪和破壞性開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導致的渤海灣環境污染日益擴大,已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可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法學專家曹明德也認為,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稱,致使公司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最大損失,此次漏油事件損害十分嚴重,遠超過30萬元。
“為什么沒有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呢,這是我感到很奇怪的事情,在BP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刑事調查是非常有威懾力的處罰手段。在渤海漏油事件中為什么不采用?”2010年6月3日,美國司法部就曾針對英國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故啟動刑事和民事調查。
中海油:愿建海洋環境生態基金
9月1日下午,中海油總公司董事長王宜林會見了來訪的康菲石油公司董事長穆懷禮,王宜林作出表態:“我們也愿與康菲公司一起盡快研究建立海洋環境生態基金。”
早在8月17日,賈方義就曾向青島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以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設立100億元的賠償基金,進行生態賠償和生態恢復,不過截至目前尚沒有立案。
“100億元只是一個很保守的數字,環境恢復的費用應該遠遠超過100億元。”賈方義說道。
目前,還無法確定中海油所提的海洋環境生態基金的額度以及雙方的出資比例。但是,不排除雙方以在油田中所占權益比率出資的可能。
海洋局會否起訴中海油?
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向康菲索賠一事的律師團已經組建完成。其委托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由于已與國家海洋局簽定了保密協議,現階段不方便透露相關細節內容,過幾天會公布。對于是否將中海油一同列入被告,賈方義說,“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行使監管國家海洋的權力,而國家授于了作為央企的中海油海洋開采的權力,這種機制,可能他們之間也會很尷尬,海洋局起訴中海油這事很懸。”
由于中海油占蓬萊19-3油田51%的權益。中國之前關于國內油氣開發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該條例確立的架構偏重行政管理,對民事責任涉及很少。如果進入到民事責任階段,就會存在很大的活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