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14 13:47:05 作者:網風 來源:1
濫用職權,違法為有關公司注冊登記,致使該公司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3月25日,安徽省蕪湖縣工商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科原科長許江生因犯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受賄罪,被蕪湖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據悉,這也是蕪湖市檢察機關查處的首例工商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許江生應金某(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刑)的請求,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金某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蕪湖金鑫船舶培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注冊登記。2008年,金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該公司的名義收集一些船員的相關資料及辦證費用后,伙同葉某等人多次大量偽造應由國家機關依法頒發的船員適任證書等。
此外,許江生還利用其負責辦理私營企業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等職務之便,在為企業辦理注冊登記、增加注冊資本過程中,為相關企業代為辦理融資、驗資手續等,并為相關的企業、會計事務所等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1.9萬元。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目前個體私營經濟非常活躍,有關公司的設立、登記注冊條件非常寬松,但也不是無限放寬,必須在法律規定條件范圍內予以設立、登記。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立案標準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應以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許江生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金某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蕪湖金鑫船舶培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注冊登記。金某注冊成立該公司后,為謀取非法利益,以該公司的名義多次大量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的規定,因違法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發生刑事犯罪的,屬于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中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