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8 8:43:29 作者:sc001 來源:1
本報訊 (記者 劉豐 高星 張勇軍 肖娟 梁爽) 市法院昨日公審“12·1”爆炸案,王海劍及同伙王偉、王安安出庭受審。
起訴書指控: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私財產損失人民幣12.7萬元的嚴重后果,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海劍認為自己是搶劫罪,不是爆炸罪;稱搶劫是目的,爆炸只是手段。
對于爆炸案的組織、目標選定,王海劍稱由王偉負責,自己只是動手的,并受其“語言威脅”。
王海劍說,自己只想圖財,不想害命;案發時天黑,自己視力不好,看不清周圍有沒人;為減少損失,事前自己還將放置的炸藥取走不少,且炸藥只用塑料袋包裹,沒有放碎片,目的是想震暈押運員;當時因緊張誤摁按鈕,引爆了爆炸裝置。
庭審中,審判長提醒他看看左前方,那里坐著兩排死傷者的親屬和他們的代理人。
“我對不起他們,我就是個混蛋,”王海劍說。
王偉說自己沒參與策劃,因害怕中途退出。王安安也稱因害怕離開了武漢。
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判處王海劍死刑,立即執行;建議判處王偉、王安安10年左右有期徒刑。
王海劍最后陳述中說,希望家人代為賠償受害人,請求法庭把自己和王偉、王安安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未當庭宣判。
王海劍稱
“受人脅迫”才動手
押進法庭,他的父親、妹妹忙喊“海劍”。王海劍瞄了一眼,從手銬中豎起一個指頭,做出的竟是示意安靜的動作。此后,5個多小時的庭審,他也沒向旁聽席看一眼。
為何對銀行下手
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詞中,王海劍一直都承認是自己引爆炸藥,但昨日開庭沒多久,他竟當庭翻供:“這一切都在王偉的安排下,我是受他的脅迫!”
王海劍隨后回顧了他與王偉的相識過程:“2010年底,王偉到我的店里買電視,我們就這樣認識了。他說搞爆炸物能賺錢,我相信了他,開始研究炸藥。后來我搬到了王偉的住處,把同鄉王安安也從廣東叫來了。”
“剛開始做炸藥是為了出售,王偉說大冶那邊有很多礦,需要炸藥,我就去做了。”
“2011年6月20日,我在測試炸藥時操作失誤,雷管爆炸,自己將左眼炸傷失明,臉部毀容,隨后在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住了一個多月的院,身上錢財所剩無幾;加上我們大量生產炸藥了以后,王偉又說現在盯得緊,不好賣,當時我的錢基本上已經全部投進去了,我們就想通過爆炸來搞錢,搞金庫太復雜,后來我們決定搞銀行。”
為何支走一名同伙
“開始我們的分工是:王偉出思路,我負責實施,王安安負責搶劫,搶了后運到王偉家中,由王偉負責接應。在王安安走之前,我們預計按照我4王安安4王偉2分成,他走了后,分成計劃變為我4王偉4王安安2。”
“2011年8月的一次試爆,在下錢西村長江職業學院門口的建行,結果測試結果不好,人多車多,干擾太大。這次試爆,一是為了試炸藥,二是王偉說要試一試王安安是否有膽量干這個。”
“后來王安安很害怕,睡覺總是說夢話,很嚇人,我和王偉就叫他走了。炸藥進行了改良,此后的4個月測試了10余次,大部分都成功了。”
稱受到王偉脅迫
王安安走了后,王海劍心里也受到極大打擊,為了平復心情,鍛煉膽量,他開始看電影,從電影中找靈感。
“2011年11月20日,又一次爆炸失誤了,王偉大發脾氣,他向我挑明:爆炸罪不是死刑就是無期!我當時震驚了,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為頂多3年。王偉還說‘你這事到了現在必須得干,要不然我就去告發你’!”
“他還說,這事干得好了就是無頭案,干的不好我也不舉報你,你沒有退路了,不干不行。”
“具體的爆炸地點是王偉選擇的,是他在網上用谷歌地圖搜好的,爆炸之前,他還給了我600元錢買原材料。”
自稱爆炸時手抖按錯按鈕
在庭上,王海劍回顧了案發時的過程:2011年12月1日凌晨,他將事先準備好的炸藥壓在兩袋水泥下面,并放上了“施工材料勿動”的紙片。“早上,我沒敢動,錯失了一個機會。剛開始炸藥一共15斤,下午取走了10斤,只留下了5斤。”
“我是圖財,并不是圖命,不想害人。我的炸藥并不是用雷管裝的,而是用塑料袋裝的,只會產生氣浪,將人震暈,雷管是有碎片的,威力很大,用塑料包裝威力大大減少。”
“我的爆炸物之前經過計算,有效距離是4米,但當時運鈔車停的位置離炸藥有6米遠,我站在一個柱子后面,覺得炸藥可能不會對運鈔車造成傷害,我看著運鈔車,手直發抖。我注意力完全在運鈔車上,同時戴著黑色眼鏡,戴著頭盔,一只眼睛失明,可視角度只有30、40度,根本沒注意到旁邊的人。手一抖,握著遙控器的手又是貼著褲兜,一下子按錯了,就爆炸了。”
認為自己陷入圈套
到了王海劍自行辯護環節,他的情緒稍稍有些激動:
“我觸犯了刑法,罪該萬死,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引爆炸藥的,我連雞都不敢殺,更何況殺人,把我作為主犯,我不同意,我只是個動手的。我認為這從頭至尾都是一個圈套,從2010年底遇上王偉,到他叫我做炸藥搞錢,再到他說炸藥不好賣讓我炸銀行,全部都是王偉一手策劃。作案也是他提供的思路。”
法官問,有沒有想過要去自首?王海劍說:“起初想過,后來看了報紙,覺得事情太大了,就放棄了。”
“什么叫‘事情太大了’?”法官問。
“人都死了還不大啊?”
王偉王安安當庭直指王海劍
王海劍稱,整個爆炸案是王偉提供思路,自己只是動手的,王偉還給了他600元買原材料。
王偉卻說,他最后壓根沒有參與爆炸,全部是王海劍策劃,給王海劍600元錢是讓他去河南信陽找他表哥。
這一切到底誰是主使?
到了當庭質證環節。
法官:“這一切到底是誰策劃?”
王海劍:“王偉。”
王偉:“王海劍。”
王安安:“王海劍。”
法官:“目標銀行是誰選擇的?”
王海劍:“王偉。”
王偉:“王海劍。”
王安安:“王海劍。”
王偉: “王海劍太自私,太殘忍”
我2010年底到王海劍店里買空調電視時認識了他。有一次在店里看到他拿著炸藥玩,后來測試炸藥時,還經常喊我們去看。他的店子拆遷后,他說一個人住得不習慣、無聊,我就讓他住到我那里了。
我沒有參加過制造爆炸物的過程,王海劍和王安安另外有個屋子做炸藥。他說那些搶劫的電影是我給他看的?每次有新片出來我都會看,他自己選的電影,看了就說要搶銀行,他說這個話時,王安安在旁邊,他可以作證。
剛開始,我們三人的分工是:王海劍制作炸藥、安放炸藥,我只是接應,王安安冒充警察搶劫。后來我害怕了就沒有再參與。案發前王海劍還在做實驗,把我家的桌子炸了一個洞,我讓他不要做了,還說我要報警,他就說不做了,要去河南信陽的表哥那邊,他沒有路費,我就給了他600元。
送王安安走的時候,我和王海劍一起到武昌火車站去送他。王海劍當時就說,你們都不搞?我就給你們做個榜樣。
2011年12月1日,我在上班,下午5∶30案發時一直在公司。12月5日被警察找到。
我覺得王海劍太自私,太殘忍。
在三人中,我年齡最大,學歷最高,沒有制止他是因為剛開始覺得好玩,后來時間長了,不知道他會不會實施爆炸,也不知道他何時實施爆炸,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哥們義氣。
王安安:“王海劍喊我來做炸藥”
我跟王海劍是一個村里的,2011年6月份之前在廣東上班。6月份王海劍喊我到武漢來做炸藥,他當時說是想通過爆炸的方式搞錢。我來到武漢后,與王海劍、王偉一起住在津發小區。
來了后,我跟王海劍一起購買炸藥,做過一次炸藥,沒有在王偉那里做過,偶爾在他那里存放一下。整個事情都是王海劍在操作。
對于王偉,本來計劃沒有讓他參加,但他知道這個事情,提供了幫助。
我回廣東后,不久便回了老家棗陽。王海劍還發短信約我,要我回武漢搞錢,我沒有答應。后來我還給王海劍打過一次錢,并不是提供資助,而是我之前欠他的錢。
在我的老家,刑偵局的民警12月7日上午找我談了一次話,下午又談了一次話,下午的時候我就把事情的經過老實交代了,我認為我屬于自首。
搶了之后怎么分?我們沒有討論過這個話題。爆炸的銀行是王海劍自己踩的點。
庭審目擊
坐在被告席上蹺著腿
王海劍受審表現異常
昨日,記者坐在旁聽席第一排,與王海劍的距離不足3米。
庭審時,身材瘦小的王海劍,坐在被告席上就像沒事人一樣,將雙腿抬起架在被告席的欄桿上。
進入法庭、面對法官,王海劍表現出一種異于常人的冷靜。他在供述各種情況時,說話思路清晰,語調平穩,和另外兩名被告人王偉、王安安形成鮮明對比。
庭審持續了5個小時,法官示意被告坐下后,王安安和王偉正襟危坐,王海劍卻將雙腳架在被告席的欄桿上。
辯護律師
“代言”王海劍
從王海劍案告破,一直到王海劍案開庭,其代理律師胡延美就幾乎成了王海劍的代言人,成為全國各大媒體追逐的焦點人物。
記者了解到,胡延美和王海劍是棗陽老鄉,王的家人聯系上他當代理律師。
這次王海劍父母來漢開庭,也是臨時住在胡延美的住處。
昨日上午不到8點,胡延美走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樓門前時,長槍短炮將他圍得水泄不通。
和胡延美一起到法庭的王海劍父母,站在樹陰下無人問津。
案發銀行
仍然沒有營業
公訴人在指證時說,辦理此案的過程中,曾在下午5點半——王海劍的作案時間,到案發現場查看。
案發3個月后,發生爆炸的銀行依舊沒有營業,人行道上依舊是熙熙攘攘的人群。銀行旁邊就是關山中學,下午5點半,正是放學時間,路上有很多學生。銀行旁邊還有一家超市,正是下班時間,超市里也是人來人往。
就在這樣的一個時間,就在這樣一個地點,王海劍按下了引爆器……
“案發前取走部分炸藥可減輕危害”
王海劍的辯護人表示,王海劍具備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節:
王海劍系初犯和偶犯,無犯罪記錄,為人真誠善良有孝心,在村里和學校有較好的口碑。他多次強調只想把人震暈,并沒有想把人炸死,為控制爆炸后果,爆炸發生前將大部分炸藥取走,用塑料裝炸藥,降低了爆炸的殺傷力。該辯護人甚至表示:“王海劍雖然罪行極其嚴重,但主觀惡性并不強,社會危害性小,人身危險性不大,可改造性強,沒有立即執行死刑的必要。”
公訴人認為上述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公訴人質問:“案發前取走部分炸藥可減輕危害,我想請問理由和依據是什么,有什么證據證明王海劍在案發前取走炸藥?”其次,辯護人稱王海劍采用塑料包裹,可以減少爆炸危害,得出這樣的理由和依據為何?根據當庭出示的證據照片,王海劍生產的炸藥,都是用塑料包裹,根本不是為了降低爆炸效果,而是一貫的行為手段。
公訴人認定,王海劍不僅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而且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該對其判處極刑。
“害怕刑事責任追究,明確表示不再參與”
王偉的辯護人認為,王偉參與犯罪僅限于預備階段,起訴書證明了王偉參與了本案的預謀策劃,參與了測試遙控引爆裝置。2011年8月,王偉知道了王海劍真的要去實施爆炸搶劫犯罪時,因為害怕刑事責任追究,明確表示不再參與。這充分說明王偉參與此次犯罪僅限于預備階段。
公訴人從法理上對王偉是預備還是既遂作出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關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則,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出現多名犯罪嫌疑人同處于不同的犯罪狀態。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導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應當承擔既遂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王偉王安安和王海劍共同預謀,做了大量準備工作,那么王偉、王安安的行為,為王海劍的最后爆炸行為提供了重大幫助,與危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王偉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預備。
“我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該屬于自首”
“公安機關在棗陽找我詢問王海劍的情況時,我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該屬于自首,”王安安昨認為自己構成自首。其辯護人也表示,警方實際上并不知道或明確確定王安安參與了之前的炸藥研制過程,僅僅把他當成了證人來詢問。上午問完讓其回家,當天下午又進行了詢問。王主動如實交代了情況,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兩次詢問中間有逃跑的機會。
公訴人昨表示,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已專門要求公安機關對這一情節進行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抓獲經過可以充分證實,公安機關是在掌握了大量犯罪事實,并且確定王安安有充分作案嫌疑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的詢問。
在這種情況下,王安安第一次接受詢問時并沒有如實交代事實,而是在當天下午,公安人員直接點名其就是2011年與王海劍居住長達兩個月的“安德森”的時候,王安安才向公安機關交代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王安安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坦白。
“這個案子把我作為主犯,我不太同意”
“這個案子把我做為主犯,我不太同意,因為我只是個動手的”,昨日,王海劍當庭翻供。
王海劍昨在庭上辯稱,這件事“從頭至尾就像一個‘圈套’,從和王偉認識、到生產炸藥、到炸藥賣不出去、再到搶劫,最后我也不知道是被誰給舉報了”。
王海劍表示,三個人一起策劃,炸藥是共同生產,行動是王偉指揮,網上的谷歌地圖是他下載的,他提供作案思路。最后是他發火我不得不去。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也表示,王海劍是主動實施還是被迫實施,誰主誰從事實并不清楚。
公訴人對此觀點進行駁斥:“庭審過程中,大量證據直接指認王海劍不僅是犯意提出者、非法制造爆炸物者主要行為人,以及最后在銀行實施爆炸的實際行為人的情況下,辯護人依然提出王海劍是主犯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說法深表遺憾。”
公訴人表示,王海劍提出這種意見的原因,系其深知本案犯罪后果嚴重,試圖通過強化其他同案犯來降低自己的作用和地位。除了王海劍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王偉起到了指使王海劍實施爆炸犯罪的事實,王海劍的辯解不能成立。
“緊張、手抖、褲子緊,誤按了引爆開關”
王海劍昨日在庭審過程中,多次表述自己是緊張、手抖、褲子緊,錯誤地觸發了引爆開關,其辯護人表示,如果是誤按,那就是過失爆炸罪,盡管造成嚴重后果,行為性質應該是過失。
該觀點也遭到公訴人的駁斥:王海劍為實施其爆炸犯罪行為,進行了長達幾個月的準備,僅測試爆炸物遙控引爆裝置的效果,就多達10多次,在這種情況下,王海劍怎么可能以一種過失的心態來實施他所謂的過失犯罪?如果他不是積極追求爆炸結果的發生,那他前期的所做所為又意味著什么?
如果以手抖來認定其就是過失,那么在運鈔車到達現場后,王海劍打開引爆裝置的保險,這一行為又意味著什么?
(記者 高星 梁爽 劉豐 張勇軍 肖娟 通訊員 李濟森 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