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13 15:53:38 作者:wfq 來源:1
網易財經2月13日訊 晶盛機電即將闖關IPO,其招股書介紹公司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表現如下: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風險
根據上虞市國稅局虞國稅外〔2007〕110 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的批復》,本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08 年度為免稅的第二年,2009 年度為減半征收的第一年,稅率為12.5%。2010 年7 月,經上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虞外經貿資〔2010〕130 號文批復同意,公司原外方股東將所持有的25%股權轉讓給邱敏秀等14 位中方股東,公司由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根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公司已于2010 年10 月20 日補繳了2007年度至2009 年度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款20,216,101.96 元,其中2008 年度和2009年度系按照25%的稅率重新計繳。
2009 年12 月7 日,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認定本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本公司享受15%所得稅優惠稅率的期限為2009-2011 年,因此,公司2010 年度和2011 年1-9 月減按1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2007 年9 月18 日,浙江省信息產業廳認定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慧翔電液為軟件企業,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 號)和《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經杭州市西湖區國稅局杭國稅西發[2008]395 號文批復,同意慧翔電液享受新辦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06 年、2007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2010 年為減半征收期,適用稅率12.5%。同時,2009 年10 月12 日,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認定慧翔電液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所得稅優惠稅率期限為2009-2011 年,因此,慧翔電液2011 年1-9 月減按1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司和慧翔電液都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技術儲備,擁有一批優秀的研發人才隊伍,具備持續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未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具備享受15%優惠稅率的條件,該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可持續性。
如果國家或地方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或高新技術企業鼓勵政策和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或/和慧翔電液不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本公司或/和慧翔電液將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影響公司盈利。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風險
2007 年9 月18 日,浙江省信息產業廳認定慧翔電液為軟件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頒布的財稅[2000]25 號《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公司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即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011 年1 月28 日,國務院頒布的國發〔2011〕4 號《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繼續實施軟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2011 年10 月13 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財稅[2011]100 號《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執行)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慧翔電液繼續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若國家改變對軟件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將可能給慧翔電液及本公司的盈利水平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