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7 14:36:24 作者:清泉 來源:1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不可缺少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還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哪些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1)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并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如有約定,該約定無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程序及用人單位的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準備勞動合同,可以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范本,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自行編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包含法定的必備條款,所有條款內容不得違法,如有需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解釋勞動合同條款內容;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并填寫勞動合同條款內容,勞動合同條款空白處應當用筆劃掉或者加蓋“此處空白”的印章;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檢查勞動合同文本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要妥善保管勞動者簽收勞動合同的書面資料。
5、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風險及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還可能面臨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