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5 13:49:43 作者:網風 來源:1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近日,省政府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1〕61號)。《意見》主要精神可歸納為一個機制、兩個目標、三個引導、四項工作、十個創新。
一個機制
——產業升級與促進就業互動
一個機制,即建立產業轉型升級與高校畢業生就業良性互動的機制。
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通過的《中共浙江省委關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海洋經濟;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創意、現代農業等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發揮投資項目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建立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人才培養體系等4項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明確了產業轉型升級與高校畢業生就業相互促進的政策方向。
兩個目標
——提高就業創業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增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大學生創業園、就業創業服務中介等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
三個引導
——鼓勵到中小企業、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
引導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將落實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小額擔保貸款、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與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相結合,支持中小企業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將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補助、職稱和科研等政策與單位性質、規模相結合,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
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一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在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2006〕72號)城鄉基層就業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省級機關從基層招用公務員的相關規定,并允許各地實行城鄉基層就業補助政策;二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繼續實施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三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對到省內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工資定級優惠政策。
引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意見》明確原有創業市場準入和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加大了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要求各地充分發揮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在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能力方面的作用,并對創業服務機構、大學生創業園等創業服務載體建設實行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四項任務
——全面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
(一)積極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和就業崗位
從轉型升級產業、重大投資項目、中小企業、基層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現代農業、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公務員招考、應征入伍、中西部及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公益性崗位等方面全方位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二)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允許各地合理放寬創業市場準入條件,結合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創業稅收金融扶持政策。支持高校開展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并將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擴大到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強化創業服務,突出創業服務載體建設,將提供公益性創業服務的創業輔導機構納入政策支持范圍,進一步加大對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業創新方式,支持網上創業和靈活就業。
(三)切實提升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
根據高校畢業生人群特點,構建分層分類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支持體系。對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見習基地建設、見習補貼、見習綜合商業保險、補繳見習期養老保險、職業培訓補貼、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手段,積極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對承擔國家、省和地方科研項目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從勞務性費用、社會保險補貼、工齡接續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四)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重點在加強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就業中介服務能力、完善就業服務制度、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明確了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的對象、政策待遇和政府責任,規范了就業援助程序,并在保障少數民族、女性、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等畢業生人群的就業權益,防止就業歧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個創新
——五大領域共同推進
浙政發〔2011〕61號文件在貫徹國發〔2011〕16號文件精神和總結梳理我省現有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基礎上,在以下五大領域實現了10個創新:
(一)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1.鼓勵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
《意見》第2條“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明確了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條件。
2.建立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直接補助制度。
《意見》第2條“有條件的地方對畢業年度內本省籍高校畢業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且工資收入相對偏低的,每年可給予個人一定標準的就業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建立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直接補助制度,有利于促進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3.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可獲就業補助。
《意見》第3條“對畢業年度內本省籍高校畢業生到社區(村)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補助,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進一步加大了促進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的力度,將基層就業補助政策從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省內欠發達地區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高校畢業生擴大到所有基層(社區、村)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4.高校畢業生到省內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可享受工資、定級優惠政策。
《意見》第3條“對到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
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5.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額度提高至20萬元。
《意見》第5條“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不超過2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
提高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額度,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四)鼓勵各類服務機構開展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6.高校畢業生創業輔導服務可享受資金補助。
《意見》第6條“各地要把高校畢業生創辦中小企業的創業輔導作為公益性服務,對提供創業輔導成效突出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和獎勵,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給予創業服務機構資金補助,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提供更好的創業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
7.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可享受稅收減免。
《意見》第7條“對認定為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園的,其多層標準廠房的租賃收入及占地,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園發展提供稅收政策支持,有利于引導各地加強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建設,提升創業園建設層次。
8.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可獲經費補助。
《意見》第12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給予一定補助,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給予資金扶持,有助于強化校內就業指導,提高就業服務水平。
(五)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
9.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
《意見》第10條“出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首次提出出臺全省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為規范就業見習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
10.開展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建設。
《意見》第10條“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評估體系,開展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建設”。
開展省級就業見習基地評估,促進各地加強就業見習基地建設。